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23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村东方新城办公楼E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凤凰岭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湘10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湘1023执异58号执行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27日、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并于2019年6月3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226.00元;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4日、5月6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抵押),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未申请处置;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未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2019年3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33950.00元,已执行兑现3226.00元,尚有130724.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