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宁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民初1490号
原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址:长沙芙蓉区荷花区街道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J2幢3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慎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兵,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良保,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卫生健康局,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石,职务:局长。
原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18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孝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