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民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3民初852号

原告:四川民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景观大道延伸段东方明珠14栋1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江,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舟,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民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坤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民坤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自称由包工头徐平招录到民坤公司工地上从事安装工作,并于2020年8月2日受伤。民坤公司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发现并无***该人,亦不清楚其受伤的事实。***在仲裁庭审时亦未提交其是受徐平招录的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民坤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辩称,仲裁裁决书已经裁决民坤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民坤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无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在民坤公司。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工资表、打款凭证、工程分包合同、徐道平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仲裁庭审笔录、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办理情况表、轻质隔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人证言、出院证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1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公司)与民坤公司签订了《轻质隔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青白江宏翔乐居等安置房及呈祥大道项目城厢地块轻质隔墙的制作、运输、安装、后期维护等四个融资建设项目分包给民坤公司。2020年8月12日,民坤公司与徐道平签订《轻质灰渣隔墙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民坤公司将中交四公局青白江城厢安置房轻质灰渣隔墙板安装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徐道平。

2020年6月,***由徐道平招录到城厢御龙城安置房项目轻质隔墙工程上从事轻质隔墙安装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工资不固定,每月发放工作量的70%,工作任务由徐道平安排,工作时间自行安排,接受徐道平的管理,工资由徐道平发放。2020年8月17日,***在城厢御龙城安置房项目工地上受伤,被送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公立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

2020年12月28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与民坤公司之间从2020年6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2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与民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民坤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民坤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民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本案中,城厢御龙城安置房项目由中交四公司分包给民坤公司,民坤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徐道平,***系受聘于徐道平从事轻质隔墙安装工作,工作由徐道平安排,接受徐道平的管理,工资由徐道平发放。由此可见,***与民坤公司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民坤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四川民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春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康敏思

书 记 员 张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