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简阳e家天下一期16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利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7)川08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9119.00元(本金3972330.00元,保证金5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109139.00元,一审诉讼费54383.00元,二审诉讼费15600.00元,执行费4766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