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韵丰园餐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e家天下一期16号楼5楼,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2081720848667B。
法定代表人:曾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韵丰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杨柳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MQPP4N。
法定代表人:李宗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润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新民街王府景熙园A座9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327094096J。
法定代表人:李宗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霞,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李劲松,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韵丰园餐饮有限公司、四川润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田霞、**、李劲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川A9××××号车辆,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续行扣押申请导致扣押期限届满未续行查封的,已采取的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庭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e家天下一期16号楼5楼,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2081720848667B。
法定代表人:曾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韵丰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杨柳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MQPP4N。
法定代表人:李宗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润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新民街王府景熙园A座9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327094096J。
法定代表人:李宗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霞,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李劲松,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韵丰园餐饮有限公司、四川润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田霞、**、李劲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川A9××××号车辆,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续行扣押申请导致扣押期限届满未续行查封的,已采取的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