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e家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20848667B。
法定代表人:曾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平,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韵丰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街道杨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MQPP4N。
法定代表人:李宗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韵丰园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9,424.25元,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进行网络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案款409,424.25元未执行兑现,执行费6,041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