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802执***号
申请执行人:四*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佳元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大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大国,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四*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08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佳元汽车有限公司、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佳元汽车有限公司、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38.00元(本金75413.00元、案件受理费843.00元、执行费108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