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1民初3624号
原告:唐某,男,1992年5月4日生,住所地在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
师。
第三人:卢某,男,1988年4月15日生,住安徽凤阳县。
本院受理号原告唐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