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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1民初3624号 原告:唐某,男,1992年5月4日生,住所地在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 师。 第三人:卢某,男,1988年4月15日生,住安徽凤阳县。 本院受理号原告唐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