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2276号
原告:安徽中研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雁山路与中山路交叉口往北2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CD29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众创智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科创创业园A座2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YMB0L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研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众创智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安徽中研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徐州众创智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研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研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安徽中研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