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卓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25民初43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甘肃卓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JHRX2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4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卓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甘肃卓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二被告已付清了拖欠原告的全部砂石料款,双方再无其他争执,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永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