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勇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交通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勇飞公司要求以原审原告身份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交通公司也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勇飞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勇飞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