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9258号 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8972819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苗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596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