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财保12号
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韶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239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523960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6日,韶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的账户4400××××3565。冻结金额25239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玮
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