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839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21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9779。 法定代表人:**道。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596XG。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38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9944.13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