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839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21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9779。
法定代表人:**道。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596XG。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38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9944.13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