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201号 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北路**物流园B区15栋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60060U。 法定代表人:郑霞山。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292850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596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58002.89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为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本院就原告的申请做出了(2021)粤0307财保1012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58002.89元的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58002.89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