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311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混凝土有限公司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596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39543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元、保全费人民币1921.3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人民币1849元。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