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执4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高时石材旁东1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四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贸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铁五局四公司、中铁物贸公司未按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205号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2执460号。在执行过程中,中铁五局四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提交其与为海建材公司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海建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中铁五局四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海建材公司与中铁五局四公司共同确认剩余还款金额为11605291元,中铁五局四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前向为海建材公司各支付400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3605291元。若有任意一期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为海建材公司可申请恢复裁决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即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关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205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涂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