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普菲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普菲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钢丝绳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普菲卡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普菲卡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