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7146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东(后野营)。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物贸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