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5民初659号
原告: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TKH049,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驿坂村街50号。
法定代表人:任聪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霞,福建重宇众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忠,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蔡兴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巧红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