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民初3448号
原告: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TKH049,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驿坂村街头50号。
法定代表人:任聪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WF3RXP,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翠云东路交叉口东城置业综合楼1408室。
法定代表人:贾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顺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9789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1份,约定:被告因广东揭阳惠来县大南海石化工业园的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三联合170万元/年催化汽油加氢装置土建工程所需,向原告租赁拉森钢板。2020年12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20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27392.55元。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拉森钢板,用于广东揭阳(惠来)大南海国际石化工业园的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一联合300万元/年延迟焦化装置I土建工程。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21年4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080497.6元。后被告仅支付租金31万元,尚欠770497.6元。故被告尚欠原告以上两笔租金合计997890.15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原告顺威公司提供的《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本案系原告承包案涉工程而引发的工程款纠纷,诉争款项实为被告欠付原告的拉森钢板桩打拔工程款及钢板桩超工期使用造成的损失等,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涉《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为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即址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文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