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航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民初5555号
原告:安徽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皖西农产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梅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泉,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幸胜东,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航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WLXP17,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安东苑**公寓楼201铺。
法定代表人:张光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贵,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安徽航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泉、被告航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龙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工程款5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是安徽航宇咖啡消防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106000元,工程完工付50%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工程完工后,被告已支付53000元。2019年5月6日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航宇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原告没有全部做完,是我公司另找他人做完的,后才验收合格,故剩下的工程款项已经付给对方了。原告未完工时,我公司被消防监管部门罚过款,我公司催促原告公司来完成工程,但原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此我方拒绝支付53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2、原告诉请金额我方不认可,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原告金龙公司承接了被告航宇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公寓楼的消防工程,双方为此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金龙公司包工包料、包检测、包消防验收,合同总价款为106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后付总价款的50%,余款等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金龙公司于2018年12月完成了施工,2019年5月6日该消防工程通过了验收。被告航宇公司在此后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4月23日,原告金龙公司出具了工程往来对账函1份,被告航宇公司在该确认函中确认该工程已付款合计为71000元,尚欠款为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消防工程的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被告航宇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又与原告就欠款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欠款金额确认为35000元。被告应及时给付所欠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航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3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为556元,由原告安徽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安徽航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冬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