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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苏州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508执保2799号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4861.1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依法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4861.1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