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463436161),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