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2)成民初字第952号之一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2年7月13日,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2年7月27日,本院予以受理。之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增加了反诉请求并申请追加了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反诉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了涉及工程质量部分的全部诉讼请求,故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反诉第三人亦应退出本案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部分反诉请求(1、判令重庆建工赔偿因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901611.89元;2、判令重庆建工支付因地下室渗水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维修方案设计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约1500余万元)。
二、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退出本案诉讼。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曾光勇
审判员 何广智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