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81民初996-1号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原告都江堰市彩芳皮鞋店与被告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街灯管理处、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正文第1页第17行“王甫”应补正为:“王强”;
二、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2行“城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应补正为:“城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
三、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2行“城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唐国良”应补正为:“城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唐国良”。
审 判 长 刘易兵
代理审判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韩 燕
书 记 员 徐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