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7378号
原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移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移某、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受理,后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