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井研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黄钵乡。
被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兴大道**号附楼第**层,组织机构代码:20181777-0。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