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1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兴大道**号附楼第**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5)金口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和最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5)金口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附后: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