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276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镇三元科技产业园10-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4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川0107民初2765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调解书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