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
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