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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鼎新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鼎新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港执字第187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鼎新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恒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鼎新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恒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庄会彬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