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能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能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能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我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港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执行长*玲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