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3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海名都门面房。
案由: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陶明忠
执行员 张智金
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