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22财保360号
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岗组大路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24782682。
法定代表人:何肖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南湖路1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WWTG68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1362231.85元。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鑫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白云支行(账号:4423××××754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2231.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童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