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沈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某某地产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计346.5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693元,退还原告34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