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同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辖初5号 原告:山东同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同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进入原告处从事工程监理员工作,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申请,内容:因原告已缴纳社保,因个人原因,无需公司再给我缴纳社保,社保费用随工资一起发放给我,由被告自已缴纳,如发生社保纠纷,与公司无关,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自2011年1月起每月向被告发放300元的补贴(每年调整),由其自行缴纳。但2018年8月31日被告以原告未缴纳社保为由投诉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原告为其缴纳2011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社保,原告为其补缴后,又支付滞纳金53866.33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入职时采用欺骗手续向原告出具虚假的申请书,导致原告向其每月额外支付保险补贴,并造成了损失53866.33元(滞纳金)。现原告已经为其补缴社保,原告额外支付的保险补贴部分应当返还,根据其书面申请,造成的损失部分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2011年1月至2017年12月发放的社保保险补贴33646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866.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其住所地、原告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均在烟台市莱山区,应由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该法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