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财保2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76029520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
法定代表人:肖贤文。
委托代理人:张良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AGY4L,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王家院村东风车队房屋。
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黔0121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在62233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西湖路支行(账号24×××78)的银行存款。现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双方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黔0121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侯波
人民陪审员 刘顺嘉
人民陪审员 代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