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2902号
原告:深圳市广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1号嘉麟豪庭B座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深圳市广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广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深圳市广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