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9民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35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上诉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0902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秀公司虽起诉请求***返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借款,但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均阐明了以结算工程款为前提,而***亦在一审过程中以各种形式表示同意结算工程款。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结算条件,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正确,且已经针对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进行了审查,查明了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一审法院应在查清***按分包合同应得的工程款、中秀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据实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0902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