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751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胜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四川渝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渝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公司、***、陈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