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2276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民生街1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75RBL7Y。
法定代表人:聂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航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27号1幢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W0QH9G。
法定代表人:滕彩珍,执行董事。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朋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