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424号
原告:张某某,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MM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某某,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张某,住陕西省陇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陕西元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3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