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918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422×××××××********。
原告: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C82。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N74。
法定代表人:胡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27元,合计1961元(原告***、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已预付29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034元),由原告***、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竹梅
审判员 陆招胜
审判员 姚 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邵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