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5072号
原告:***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II区六期A-1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7414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以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致其诉请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