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特555号
申请人:***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六期A-1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基地1号研发楼18层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数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进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