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1968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10132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710466720。
被告: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