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恢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308,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九架炉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2025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30100.19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9月10日、1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1.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410.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扣划行为予以认可。 2.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大部分车辆注册至今已超过15年,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 3.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申请人出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开阳县有不动产,不动产设有抵押权且均被其他法院予以**,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行轮候**。 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表示暂时不予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以及对已失信的被执行人申请拒执罪自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截止2021年11月17日,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360.6元(410.6元减50元执行费)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释明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及暂不予处置的财产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恢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张 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