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238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建,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037。
被告: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九架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308。
法定代表人:陶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梅
书 记 员 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