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丕丕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758号
原告:贵州丕丕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第一产业园东冶老基地**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T6G733。
法定代表人:同格拉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男,汉族,1992年2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九架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308。
法定代表人:朱远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丕丕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丕丕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丕丕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丕丕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羽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裴晨迪